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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有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有關行業學會、協會,其他有關單位:
《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部領導批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0年6月24日
自然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自然資源治理效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強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自然資源部職責,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確權登記、保護、資產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生態修復,海洋和地質防災減災等業務,以及土地、地質礦產、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第二條所述范疇內需要規范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術語、分類、代碼、符號、量與單位及制圖方法等;規劃、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等相關通用技術要求;實驗、檢驗、檢測和質量通用技術要求;自然資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四條 自然資源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對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自然資源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推薦性行業標準。
如因地方自然條件、資源稟賦特點,確需明確特殊技術要求的,省級自然資源行業主管部門可組織制定自然資源地方標準。鼓勵在自然資源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更新迅速、市場成熟度較高的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應與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
自然資源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按《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及相關地方性規定制定,可參照執行本辦法中的標準制定程序。
第五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應貫徹落實國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提高標準化國際化水平。
第六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加強標準宣傳、貫徹等工作
第七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應當支撐自然資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進科技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推動行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部設立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部領導擔任,成員由部相關業務司局和標準化業務依托單位組成。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部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及標準體系;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爭議問題;監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依托單位的履職情況;指導自然資源地方標準化和團體標準化工作。
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擔,主要包括: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政策、法規精神;起草部標準化管理制度;組織建立標準體系、開展標準化基礎研究;編制、實施標準化規劃、計劃;承擔標準報批、發布等具體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指導并派員參加相關標委會、分技委標準化活動,主要職責是:提出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組織指導并參與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研究、編制和審查;組織開展相關業務領域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以及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研究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按照專業領域設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地理信息、珠寶玉石等有關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標委會在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開展標準化基礎研究;提出本領域標準制修訂建議;組織開展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開展標準化業務培訓、標準宣傳、貫徹和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標準復審;開展相關標準國際化研究;管理其下設的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業務工作;承擔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標委會按專業領域劃分并設立若干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委),分別承擔本專業領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分技委接受標委會管理,主要負責向標委會提出本領域標準制修訂建議;承擔標準基礎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擔有關標準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承擔標準宣傳貫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開展相關標準化國際研究;配合標委會開展其他工作任務。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跨領域技術融合等方面有標準化需求的,可聯合成立標準化工作組。
第十一條 標委會、分技委秘書處依托在部有關事業單位,負責承擔標委會、分技委的日常工作。依托單位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設立專職崗位、固定專職人員。
第十二條 標準化基礎研究、標準的制修訂、宣傳、貫徹培訓、評估及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標準復審等工作以及標委會、分技委日常運行經費等由相關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部門預算和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申報并優先支持。鼓勵標準起草單位積極爭取國家科技計劃經費、標準補助經費等。標委會、分技委依托單位要切實做好秘書處運行經費與人員保障,秘書處工作經費單獨核算并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納入自然資源事業發展規劃。根據自然資源事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部組織每五年編制標準化工作規劃,每年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發布實施并維護自然資源標準體系。
第十四條 依據標準化工作規劃和標準體系,自然資源部每年公開向社會征集標準制修訂計劃建議。管理委員會可指定標委會、分技委或有關單位提出計劃建議。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出自然資源計劃建議。
第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計劃建議經標委會或分技委初審后,由標委會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年度標準制修訂計劃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標準制修訂計劃經管理委員會審定通過后,屬于國家標準計劃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屬于行業標準計劃的,由部下達。
第十七條 對保障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部重大改革舉措急需的標準計劃建議,應當優先立項、納入年度增補計劃并及時完成。鼓勵在部重大工程項目、科研專項中開展標準化研究,相關技術要求應與現行自然資源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協調一致。
第十八條 列入標準制修訂計劃的標準計劃項目一般應在兩年內完成。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起草單位可申請延期一年;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視為自動撤銷。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標準計劃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項目申報。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自然資源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一般不作調整。特殊情況需調整的,由起草單位對項目提出書面調整申請,經標委會審查后,報立項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起草階段。標準牽頭起草單位組織成立由各利益相關方權威技術專家組成的標準起草組。標準起草組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有關規定起草標準,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分技委或標委會。
(二)征求意見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組織專家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有關文檔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征求意見稿由標委會組織向各利益相關主體廣泛征求意見。如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標準起草組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填寫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標準送審稿,報送分技委或標委會。
(三)審查階段。分技委或標委會將標準送審稿報經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視情況征求管理委員會意見)同意后,組織會議審查或函審,形成《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函審意見》。視標準內容,可跨分技委或標委會邀請委員參加審查。屬強制性標準的須經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通過審查的送審稿,由標準起草組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等報批材料。
(四)報批階段。標委會在收到起草單位或分技委的報批材料后對標準修改情況、意見采納情況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報送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報批材料后履行部內審批,包括部內征求意見、部外網公示報部審批等。起草單位應審慎處理上述環節中收集到的相關意見,若需修改報批稿,應提出充分的科學依據,對修改內容作詳細說明,并征求標委會意見。
經部審批通過后,屬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布;屬行業標準的,由部發布公告,原則上不得對經部審定發布的標準進行技術內容調整,如確需重大修改應進行重新審查。
行業標準發布后按要求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地方標準在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部科技主管司局通報;鼓勵相關社會團體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報送團體標準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標準由發布機構負責解釋。部科技主管司局負責指導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標委會承辦日常工作。標準發布實施后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負責標準審查的標委會或分技委應當嚴格履行標準審查程序,對審查結論負責。
對因未認真履行審查程序,造成標準內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標委會或分技委秘書處予以警告,計入年度考核結論。(一)標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公平市場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二)標準內容妨礙技術創新和進步;(三)標準內容存在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標準發布后,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于實施日期開始半年內組織指導有關機構開展標準宣傳、貫徹、培訓工作,該工作應列入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機構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積極貫徹實施標準。標準實施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省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或標委會反饋。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二)需作較多修改的,列入修訂計劃。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予以廢止。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監督檢查和評估分析應在標準發布實施兩年內完成,并編制工作報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負責統一協調、匯集信息、定期發布。檢查報告及評估報告作為標準復審的重要依據。
任何單位及個人均有權向自然資源部投訴、舉報違反自然資源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實施后,部科技主管司局組織或委托標委會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積極推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化國際活動,牽頭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第二十八條 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或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的單位,應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至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組織對提案申請進行技術審核和必要的論證后報部,經批準后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參加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國際會議,需符合部外事管理規定。組團單位負責制定參會工作預案(包括中國代表團參團人員名單、參會議程、申報提案等材料),經部科技主管司局審核后,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在會議結束后30日內,將標準化工作總結書面報部科技主管司局。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9〕136號),原國家海洋局印發的《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海規范〔2016〕4號)《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海規范〔2017〕10號)《關于加強地方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8〕1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9〕15號),原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管理辦法》(國測國字〔2008〕6號)《關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測辦發〔2018〕35號)《測繪項目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測國土函〔2006〕142號)《關于加強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科發〔2010〕4號)自行廢止。